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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2017学年北京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通知

2016-11-24  点击:

新生入学及在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者,可以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在北京的学生通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获批准的贷款申请,由银行放款至学校,由财务处核抵贷款人当年学费、住宿费;未获批准者,应在得到通知后一个月内补交学费、住宿费。

京外生源在当地银行办理“生源地贷款”,具体办理手续遵照当地银行办法执行。

一、贷款范围及贷款金额

贷款范围限于学费、住宿费,最高金额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公证部门公证的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书,并代为签订贷款合同);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两门不及格不得申请贷款;

5、京籍学生需要有“三证”之一(《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l非京籍学生需要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当学年《国家助学贷款贫困证明》(附件1)(须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或社会救济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公章);

l2016级新生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须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或社会救济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公章)。

三、贷款申请审批程序

1、借款人提出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1)每人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所有人A4纸手写)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信息表》(所有申请学生需提供);

(3)《学生评语及学习情况说明》(新生及老生填写要求区别详见内文);

(4)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2013/2014/2015学生需提供);

(5)“三证”之一复印件(京籍学生需提供,详见上文);

(6)《国家助学贷款贫困证明》原件(非京籍2013/2014/2015学生需提供);

(7)《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2016级新生需提供);

(8)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将前项(1)至(8)材料纸质版于2016年11月28日下午16:00前交人文楼312年级辅导员处同时将(2)、(3)两项材料电子版发予指定邮箱:

2013级发送至zjb_bwu2011@163.com

2014级发送至biyinglele@163.com

2015级发送至470756851@qq.com

2016发送至liutingting0512@126.com.

发送邮件时主题请以如下格式命名:“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姓名”

公司将针对递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符合资格的材料报送校学生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小组审核合格后将组织学生与银行办理有关手续,银行进行复核后,学校向学生家长寄送《学生申请贷款书面通知》并接收回执,收到家长回执的学生由银行统一放款。

国家助学贷款每年申请一次,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审批通过后由银行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四、贷款方式及期限

1、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国家财政贴息,学校介绍担保。

2、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3、教育部对借款人在校期间全额还款给予财政补贴利息,毕业后还款利息自付,从银行规定之日起计息。

4、国家助学贷款期限由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最迟归还本金时间从毕业后二年开始,还贷期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五、贷款变更

1、借款人在校期间如有学籍变动情况时,须还清贷款并经银行和学校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借款人在校期间学习不努力、受到纪律处分,或有其他威胁贷款安全的行为,终止贷款。

六、还款手续

1、借款人在毕业时如有还贷能力,可以办理还贷手续,之后正常离校;

2、借款人如申请在毕业后还贷,须与银行签订协议后方可离校;

3、借款人按计划还清贷款本息后取得还款收据,解除合同。

七、违约后果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学生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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